本院于2023年3月3日分別裁定受理浙江伊美薄膜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義烏伊美電腦商標織造有限公司、浙江伊美置業有限公司、義烏伊美望族置業有限公司、伊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義烏聚仁塑業有限公司、義烏市百貨有限責任公司、浙江通匯股份有限公司八家公司破產重整案,并指定浙江海浩律師事務所、浙江紅太陽律師事務所分別擔任上述八家公司聯合管理人。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股東、高管及財務負責人應自收到受理破產申請裁定之日起15日內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繳納情況等相關材料。未在期限內提交相關材料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各企業的債權人應在相應債權申報截止日前向各企業管理人申報債權。債權人須書面說明債權數額、有無財產擔保及是否屬于連帶債權,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未在上述期間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對此前已進行的分配無權要求補充分配,同時要承擔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所產生的費用。未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各企業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應當向各公司的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本院召集。已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有權參加。參加會議的債權人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系自然人的應提交個人身份證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應提交特別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律師執業證,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附:義烏法院受理八件破產案件詳情表 義烏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
GMT+8, 2023-4-19 1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