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男女結婚前,由男方向女方給付彩禮,是我國一些地方的傳統婚嫁習俗,是男方表明自己誠心求娶,與女方締結姻緣之意。今天我們要說的這起案例的男主人公,直到離婚的時候,才發現自己當初給付的彩禮,并沒有完全給到女方的手中,大家和我一起來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媒婆從20萬彩禮中私扣8萬元,該不該拿? 本期主筆:區禹泉 關鍵詞:媒婆私扣彩禮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安徽的李某經媒婆黃某介紹,與廣西女子羅某談婚論嫁。黃某表示女方要求支付彩禮20萬元。于是李某次日便將20萬元彩禮錢轉給黃某,并在當天,李某和羅某登記結婚。 誰知婚后不到兩個月,因夫妻矛盾,李某提起離婚訴訟。在開庭時,李某才知道,女方僅收到12萬彩禮錢。經過后續溝通了解,李某得知,其中不翼而飛的8萬元彩禮錢被黃某扣下。 黃某表示,她作為某婚姻介紹服務有限公司的合作人,介紹李某與羅某認識,并牽線做媒成功,所以收取了8萬元作為此事的勞務報酬。 李某要求黃某返還8萬元遭到拒絕后,向象州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經過審理后判決,被告黃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李某7萬元及資金占用費。 法官說法 作為某婚姻介紹服務有限公司的合作人的黃某,撮合李某和羅某結婚,并收取勞務報酬,其行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這起案件中,反而是原告的訴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這樣判決的依據是什么? 在本案中,有一個關鍵的因素,是需要納入考量的。那就是黃某所持的婚姻中介公司執照及授權已經過期了。很明顯,黃某已經不具備辦理婚姻介紹的合法資質。 所以,黃某介紹原告與他人婚戀,收取8萬元婚姻中介費不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且沒有合法根據,屬無效民事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所以法院判決原告李某勝訴?紤]到在當今社會中,因部分地區的經濟條件、教育程度、婚姻觀念和傳統習慣的影響,農村仍有大部分男女青年仍要依賴“媒婆”的牽線搭橋才能相識并結合。 “媒婆”為促成一樁婚姻勞心費神,耗費體力,占用時間甚至付出一些交通、通訊費用是必然的,也是客觀的。因此,給“媒婆”支付一定的務工補貼和交通通訊費用非但公允,而且符合實際情況和民風民俗。 本案被告介紹原告婚戀并結婚,時間過短,支出成本相對較小,收取費用過分畸高,所以法院酌定考慮被告收取婚姻中介費以1萬元為宜,其余的7萬元應該返還給原告。由于原告主張資金占用利息,并且被告確實多占案涉資金未予返還,產生了資金占用費,所以被告應自起訴之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計付資金占用費給原告為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
GMT+8, 2023-4-21 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