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溫州文成的女孩小菊和男友小剛,在1998年相識并戀愛,隨后開始同居,生育一兒一女,但未辦理結婚證。 2012年時,兩人因感情不合而分手,同居關系就此解除,兩個子女均隨小菊一起生活,多年來,小剛從未來看過一雙兒女。 時至今日,女兒即將上大學,小兒子也要升入高中,學費成了這個小家最大的負擔。 無奈之下,女兒小棋想到了久未謀面的父親,求助后遭到拒絕。 在子女的支持下,小菊將小剛告上文成法院,要求他支付子女撫養費共計175000元。 小剛當庭自認,子女均為與小菊共同生育的子女。但小剛認為,孩子均登記在小菊名下而并非自己名下,自己不同意支付撫養費 最后,考慮到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文成法院最終認定:小剛應支付小菊撫養費100000余元。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三條規定: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手里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撫養費。 本案中,非婚生子女一個無獨立生活能力,一個未成年,且一直訴原告小菊生活。 現如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將對其健康成長造成影響,且孩子也愿意跟隨小菊生活,同時根據孩子實際需要、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來確定撫養費。 法官認為,民法典規定,男女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雙方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男女雙方如果未到民政機關進行結婚登記而同居生活,無論對外是否以夫妻相稱,其同居關系軍不備法律承認和保護,雙方之中任何一方都可以自行決定解除同居關系。 但同居生活期間所生子女,均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 當父母解除同居關系時,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應當按照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告進行確定,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仍應承擔相應的撫養義務。 孩子不是父母雙方感情的附屬品,無論父母關系如何變化,均應承擔其相應的撫養義務,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 男女雙方應樹立正確的婚戀價值觀,提高法律意識,切莫因一時沖動種下苦果。 只有建立合法的婚姻關系,才能為子女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條件,更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和和諧。 |
GMT+8, 2023-4-20 06:17